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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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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重大修訂變化解讀
時間:2024-01-03 10:21:30
來源:市投資集團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12月29日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公司法共十五章二百六十六條?,F就修訂后的公司法重大變化解讀如下:
一、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同時規定法定代表人“自動辭職”制度。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十條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或者經理擔任。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經理辭任的,視為同時辭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辭任的,公司應當在法定代表人辭任之日起三十日內確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修訂前的公司法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修訂后的公司法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或經理擔任,且規定法定代表人“自動辭職”制度,目的是強調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職責,消除過去為規避法律責任而掛靠“法定代表人”的現象。
二、明確法定代表人過錯追償制度。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此條規定,進一步強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責任,防止法定代表人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為保護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公司章程應當規定法定代表人過錯責任追償制度。
三、取消“執行董事”的提法。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規定的董事會的職權。該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修訂前的公司法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四、規定公司(含股份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或監事,可以在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的職權。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設監事。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可以成為審計委員會成員。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監事會(監事)對于監督公司的運行,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均有較大的作用,因此,對于是否設立監事會(監事)應當慎重選擇,對于不設立監事會(監事)的有限公司也應當通過完善公司章程實現對大股東的監督制約,以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
五、規定股東會會議一般決議應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作出決議應當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修訂前的公司法對于股東會會議通過一般決議的表決權比例未進行規定,而是由公司章程進行約定。
六、規定董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修訂前的公司法對于董事會作出決議的表決權比例未進行規定,而是由公司章程進行約定。
七、明確關聯交易各方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個以上公司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各公司應當對任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此條規定,一是明確了關聯關系的界定,即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個以上公司實施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的行為,二是明確關聯交易各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八、規定未被通知參加股東會會議的股東撤銷權除斥期間最多不超過一年。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被通知參加股東會會議的股東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自決議作出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修訂前的公司法規定股東申請撤銷公司決議的除斥期為六十日,且從公司決議作出之日計算。修訂后的公司法對未被通知參加股東會會議的股東有了更有利的保護,規定申請撤銷公司決定的除斥期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但從公司決議作出之日起不超過一年。而對其他股東撤銷權的除斥期仍然為公司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申請文件由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簽署。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由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簽署。
公司法修訂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變更登記申請書需要由原法定代表人簽署。此條規定的目的在于打破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而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變更登記,公司或股東不得不走繁瑣的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訴訟程序的僵局,盡量減輕對公司正常運行的影響。
十、規定股東認繳出資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
修訂后的公司法還規定,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記設立的公司,出資期限超過五年的,應當逐步調整至五年以內;對于出資期限、出資額明顯異常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時調整。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即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公司,股東認繳出資期限將逐步調整為不超過五年,對于過去有的公司認繳期限為數十年,甚至為長期的,公司登記機關將要求其及時調整。
十一、新增股權、債權作為非貨幣財產的出資形式。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此條規定,新增了用股權、債權的出資形式,但股權、債權出資屬于非貨幣財產出資,應當經過嚴格的評估程序,并辦理相應的產權過戶、權利轉讓等手續,出資才合法有效。
十二、將股東出資不足對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修訂為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對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修訂前的公司法規定,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而修訂后的公司法則規定,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對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十三、新增董事會(董事)對股東出資的催繳義務及賠償責任。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出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的,應當由公司向該股東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四、明確規定公司可以對未足額出資的股東除權(失權制度)。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公司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的,可以載明繳納出資的寬限期;寬限期自公司發出催繳書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寬限期屆滿,股東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可以向該股東發出失權通知,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自通知發出之日起,該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依照前款規定喪失的股權應當依法轉讓,或者相應減少注冊資本并注銷該股權:六個月內未轉讓或者注銷的,由公司其他股東按照其出資比例足額繳納相應出資。股東對失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接到失權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條規定,明確了對未足額出資的股東可以進行除權,包括表決權,解決了過去對于未足額出資股東權利限制范圍的爭議。公司法修訂前,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解釋明確權利限制的范圍為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對于表決權未明確規定,因此,司法實踐中對于是否可以對未足額出資的股東表決權進行限制存在爭議。
在運用該條規定時,應當注意:一是需要先由公司對未足額出資的股東進行書面催繳。二是寬限期有最低要求,但無最高限制。寬限期自公司發出催繳書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為此,為防止大股東(大股東通常擔任董事長)、董事會(董事)濫用權利,無限制擴大寬限期,公司章程應當對寬限期作出明確規定。三是失權通知應當由董事會(董事)發出;四是失權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五是對失權的股份應當進行轉讓或者減資注銷,或者由公司其他股東按照其出資比例足額繳納相應出資。六是被失權的股東異議期為三十日,并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主張。
十五、明確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會計憑證。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計憑證。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簽復股東并說明理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修訂前的公司法未對股東可否查閱會計憑證作出規定,實踐中對此亦有不同觀點。全國各地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類案對該問題的認識和做法不盡統一,即使同一高級人民法院對該問題的認識和做法都不盡統一。有的法院支持股東查閱公司會計憑證,而有的法院則不支持股東查閱會計憑證。此條規定,解決了這一爭議。
同時,修訂后的公司法還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復制公司全資子公司相關材料的,擴大了股東知情權范圍。
十六、明確了股東優先購買權“同等條件”的因素。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將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該條規定,一是明確了股東轉讓股權時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優先購買股權的相關事項,二是實際明確了股東優先購買權“同等條件”的因素,主要包括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避免對優先購買權“同等條件”理解適用的分歧。
十七、明確規定股東轉讓股權應當書面通知公司變更股東名冊、變更登記。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書面通知公司,請求變更股東名冊;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并請求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拒絕或者在合理期限內不予答復的,轉讓人、受讓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八、規定受讓人對未屆出資期限的認繳出資承擔繳納義務。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
該條規定明確了對出資期限未屆滿、尚未出資的股權轉讓,繳納出資的責任由受讓人承擔,轉讓人承擔補充責任。為此,在受讓股權時,需要對認繳出資情況進行核實,避免承擔不必要的責任,增加受讓成本。
十九、新增控股股東損害其他股東利益,其他股東有權要求公司回購股權的規定。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此條規定,增加了中小股東權益受損時的救濟渠道。在權益被控股股東嚴重損害時,可以要求公司回購股權。
二十、規定可以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應當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
二十一、修訂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方式為實繳制。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發起人應當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
二十二、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的,適用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公司章程對持股比例有較低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規定的董事會的職權。該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二十四、新增上市公司披露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信息的義務。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依法披露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相關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禁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二十五、新增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該上市公司的股份的限制。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該上市公司的股份。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質權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對應的表決權,并應當及時處分相關上市公司股份。
二十六、股份公司股份區分為面額股和無面額股。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擇一采用面額股或者無面額股。采用面額股的,每一股的金額相等?!」究梢愿鶕菊鲁痰囊幎▽⒁寻l行的面額股全部轉換為無面額股或者將無面額股全部轉換為面額股。采用無面額股的,應當將發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計入注冊資本。
二十七、股份公司可以發行類別股(同股不同權)。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發行下列與普通股權利不同的類別股:?。ㄒ唬﹥炏然蛘吡雍蠓峙淅麧櫥蛘呤S嘭敭a的股份;(二)每一股的表決權數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三)轉讓須經公司同意等轉讓受限的股份;(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類別股?!」_發行股份的公司不得發行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類別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除外。
類別股主要體現為利潤分配順序、表決權數及自由轉讓權利等與普通股實行同股不同權。但修訂后的公司法規定,對于監事或者審計委員會成員的選舉和更換,類別股與普通股每一股的表決權數相同。同時,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還規定了類別股的分類表決制度。
二十八、規定股份公司不得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贈與、借款、擔保以及其他財務資助。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不得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贈與、借款、擔保以及其他財務資助,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除外。
二十九、增加國家出資公司的概念和提法。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國家出資公司的組織機構,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規定。本法所稱國家出資公司,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包括國家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三十、規定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過半數為外部董事。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應當過半數為外部董事,并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三十一、緩刑考驗期滿未逾二年和失信被執行人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中規定,被宣告緩刑的,自緩刑考驗期滿之日起未逾二年,個人因所負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均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十二、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負有勤勉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應當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沖突,不得利用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勤勉義務,執行職務應當為公司的最大利益盡到管理者通常應有的合理注意。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擔任公司董事但實際執行公司事務的,適用前兩款規定。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損害公司或者股東利益的行為的,與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三十三、嚴格關聯交易規定。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應當就與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有關的事項向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報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通過。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以及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其他關聯關系的關聯人,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適用前款規定。
修訂后的公司法將關聯交易對象擴大到了監事,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以及上述人員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和有其他關聯關系的關聯人,強化了對關聯交易的規定和界定。
三十四、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全資子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公司全資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前條規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資子公司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依照前三款規定書面請求全資子公司的監事會、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十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職務侵權責任。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十六、規定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托管制度。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至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應當為同期債券持有人設立債券持有人會議,聘請債券受托管理人,并對相關要求作出了規定。
三十七、資本公積金可以用于彌補虧損。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公積金彌補公司虧損,應當先使用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仍不能彌補的,可以按照規定使用資本公積金。
三十八、新增公司簡易合并規定。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公司與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經股東會決議,但應當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的價款不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經股東會決議;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兩款規定合并不經股東會決議的,應當經董事會決議。
簡易合并主要適用于兩種情形,一是與控股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子公司合并,二是合并支付的價款不超過自身公司凈資產百分之十的。第一種情形無需被合并公司股東會形成決議,第二種情形無需自身公司股東會形成決議。
三十九、公司可以通過減少注冊資本彌補虧損。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彌補虧損后,仍有虧損的,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彌補虧損。減少注冊資本彌補虧損的,公司不得向股東分配,也不得免除股東繳納出資或者股款的義務。
四十、可以簡易程序注銷公司。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公司在存續期間未產生債務,或者已清償全部債務的,經全體股東承諾,可以按照規定通過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登記。通過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登記,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屆滿后,未有異議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司通過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登記,股東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承諾不實的,應當對注銷登記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此條規定,簡化了公司清算、申報等注銷程序,只需經全體股東對公司在存續期間未產生債務,或者已清償全部債務進行承諾,但應當承擔承諾真實的責任。
四十一、公司未按照規定或不如實公示信息將被處罰。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公示有關信息或者不如實公示有關信息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四十條對公司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內容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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